1、直接标明有效期年月顺序。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,如标有“有效期至2025年12月”的药,该药可用到2025年12月31日。也可表达为“有效期至2025.05”“有效期2025/05”“有效期至2025-05”等,年份用4位数表示,月份用2 位数表示(1~9 前加0)。
2、直接标明有效期年月日顺序。有效期若标注到日,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。如有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,例如2010.08.02,即表明该产品可使用到2010年8月2日。
3、直接标明失效期。失效期:某年某月,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1日起失效。如标有“失效期:2020年10月”,只能使用到2020年9月30日。为某年某月某日,如失效期:2020.12.17,即表明该产品可使用到2020年12月16日。
“失效期”表述自《药品管理法》颁布实施以后,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。1985年实施的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“超过有效期的”药品为劣药;2001年修订后的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“超过有效期的”药品按劣药论处;2019年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“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”为劣药。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,均以“有效期”为依据,故现在的药品统一标注的是“有效期”而不用“失效期”一词。
研究生毕业于河南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专业,入选郑州市中医药青苗人才培养项目。临床中药师进修于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,发明外观专利1项,参与省级课题1项,发表学术论文数篇。荣获郑州市第十八届职工运动会中医药技术竞赛三等奖。
供稿:药学部 田亮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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